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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E認證
CE認證,即只限於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誌是安全合格標誌而非質量合格標誌。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 CE ”標誌是一種安全認證標誌,被視為製造商打開並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誌屬強制性認證標誌,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說明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European Conformity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製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於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CE標誌是安全合格標誌而非質量合格標誌。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發證機構
(1)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於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認證程序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 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若一個產品同時屬於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誌(CE Marking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於30個EEA盟國境外的製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後,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於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籤的產品,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籤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後,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後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認證所需的模式
對於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製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製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A: 內部生產控制(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F: 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H: 全面質量保證
基於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並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於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並非製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自我聲明模式或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製造商選擇以模式A: “內部
生產控制(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NB(Notified Body)介入。對於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製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參於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並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證書等。
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於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並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並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於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1] 
維護與更新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籤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後,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於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製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於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產品在歐盟境內的註冊證書(對於某些產品比如:Class I 醫療器械,普通IVD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l . CE符合聲明(DOC)。[1] 
認證費用
CE認證費用的主因
CE認證費用主要取決於選擇的認證機構和產品的相關指令。不同的產品測試項目也截然不同,一般常見產品為電子電器類產品,常見測試項目分類EMC與LVD指令。而機械產品CE認證費用遠遠高於普通產品,其涉及到審廠程序與評估。
CE認證費用可申請開拓資金補助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支持內容包括產品認證項目只要企業符合開拓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就可以申請項目補助,支持內容為產品檢驗檢測費用,其它費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金額為30000元/個。產品認證必須由國外認證公司或經中國認監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註冊的分支機構並被授權的代理公司(僅限直接授權)進行。每個企業每種產品在一個國家只支持一次認證。
選擇CE認證機構
大多數企業需要TUV認證,但都認為報價太過昂貴。TUV頒發的CE認證,它的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實歐盟承認的認證機構有很多,完全可以選擇歐盟認可的任何認證機構來通過CE認證。
CE認證只是產品的安全認證,並未對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因此,通過TUV或者是其它歐洲成員國認可的認證機構區別並不大,國內的認證機構也可以頒發CE認證的證書。
CE認證是一種合格評定,它一般是由自我申明和認證機構認證證明的兩種形式。
國內發的CE認證證書:
第一點:權威性受到置疑,檢測證書不認可,企業要受到很大的損失。
第二點:出口貨物上岸時,對方海關可能阻止您的貨物上岸,原因是國內的檢測機構歐盟國家是不承認的,出現問題檢測機構也無法對你進行擔保。
CE認證費用與產品指令
一些產品CE認證只要求通過LVD認證,客戶卻指定必須要做EMC指令,而這兩者之間有費用的差距。做CE認證,部分客戶準備國內市場上銷售,做CE認證是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就隨意選個指令做。CE認證規定其產品在歐盟成員國市場上自由流通,要求其產品所包含的所有指令通過檢測認證後,才能加貼CE標識。電器類CE認證一般要求LVD、EMC還應包括機械指令.因此費用完全不一樣,CE認證選擇指令也應參考顧客的意見和產品的自身情況。
認證時間
國內的檢測時間比較快,而真正的歐盟承認的認證機構,所需時間比較長一點.選擇什麼樣的認證機構,還要參考客戶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比如對方公司指定要做TUV認證,那就按照客戶要求來做,本身自身是跨國大型企業,要打造世界級品牌,那麼做TUV認證是完全符合自身情況的。現階段國內的機構頒發的證書也是可以被歐盟所認可的,也有收購歐盟的認證機構。
歐盟指令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複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符合
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
CE 標示是製造商的符合標誌,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於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的符合性,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誌,產品可自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並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於未符合標示的產品所採取的行動。
如何標示CE
決定所適用的指令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構。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並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彙整技術文件資料
準備符合聲明書
CE認證與RoSH認證的區別及GS CE 
何為RoHS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2003年1月通過了RoHS指令,全稱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也稱2002 /95/EC指令,2005年歐盟又以2005/618/EC決議的形式對2002/95/EC進行了補充,明確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限量值。
ROHS實施的意義
RoHS指令提出意義在與配合WEEE指令提倡環保節約能源。
WEEE是《電子電氣產品的廢棄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該指令由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出,歐盟成員國2005年8月13日起開始強制實施。其主要目的是預防廢棄物的產生,其次是為方便廢棄物進行再回收、再使用、再製造,減少資源浪費。
指令涵蓋了以下10類幾乎所有電子電氣設備。該指令旨在於使製造供貨商負擔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財務責任。製造商、品牌廠商(含銷售自有品牌產品的零售商)、進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須符合歐盟這些關於電子電氣設備的新要求。從2005年8月13日起歐盟各國對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佈執行。針對10個新加入歐盟國家,可延長期限如下所述:
12個月:斯洛文尼亞(2004/312/EC);
24個月: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馬耳他和波蘭(2004*486/EC)
GS 與CE 的區別
GS
CE
自願認證non-compulsory
強制性認證Compulsory
適用德國安全法規進行檢測GS
適用歐洲標準(EN) 進行檢測
由經德國政府授權之第三方進行檢測並核發GS 標誌證書
在具備完整技術文件( 包含測試報告) 的前提下可自行宣告CE
必須繳年費
無須年費
每年必須進行工廠檢查
無須工廠檢查
由授權測試單位來核發GS 標誌,公信力及市場接受度高
工廠對產品符合性的自我宣告,公信力及市場接受程度低
測試項目
電磁兼容測試項目(EMC)
  1. 傳導干擾電壓EMC檢測主要項目跟標準
空間輻射(Radiation) EN55011,13,22 FCC Part 15&18, VCCI
傳導干擾(Conduction) EN55011,13,14-1,15,22, FCC Part 15&18, VCCI
喀嚦聲(Click) EN55014-1
功率輻射(Power Clamp) EN55013,14-1
磁場輻射(Magnetic Emission) EN55011,15
低頻干擾(Low Frequency Immunity) EN50091-2
靜電放電(ESD) IEC61000-4-2、EN61000-4-2、GB/T17626.2
輻射抗擾度(R/S) I​​EC61000-4-3、EN61000-4-3、GB/T17626.3
脈衝群抗擾度(EFT/B) IEC61000-4-4、EN61000-4-4、GB/T17626.4
浪湧抗擾度(SURGE) IEC61000-4-5、EN61000-4-5、GB/T17626.5
傳導騷擾抗擾度(C/S) I​​EC61000-4-6、EN61000-4-6、GB/T17626.6
工頻磁場抗擾度(M/S) I​​EC61000-4-8、EN61000-4-8、GB/T17626.8
電壓跌落(DIPS) IEC61000-4-11、EN61000-4-11、GB/T17626.11
諧波電流(Harmonic) IEC61000-3-2、EN61000-3-2
電壓閃爍(Flicker) IEC61000-3-3、EN61000-3-3
  1. 輻射場強
  2. 干擾功率
  3. 天線端子乾擾電話
  4. 諧波電流
  5. 波動電壓
  6. 射頻干擾電壓
  7. 低頻磁場
  8. 高頻磁場
  9. 連續干擾
  10. 靜電
  11. 瞬變脈衝
  12. 射頻連續波
  13. 連續波傳導干擾
  14. 工頻磁場
  15. 脈衝
  16. 電源電壓瞬變
CE項目
  1. 工作電壓
  2. 故障試驗
  3. 撞擊實驗
  4. 震動實驗
  5. 衝擊試驗
  6.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絕緣穿透距離
  7. 插頭實驗
  8. 保護連接導體電阻
  9. 外部導線接線端子
  10. 電源線應力消除試驗
  11. 電氣連接和固定試驗
  12. 漏電試驗
  13. 可接觸性試驗
  14. 能量危險檢查
  15. 限制電源試驗
  16. 安全連鎖裝置試驗
  17. 印刷電路板試驗
  18. 電源保護套
  19. 封裝和密封零件檢驗
  20. 抗外力試驗
  21. 建築內(上)電氣設備
  22. 電擊試驗
  23. 介電強度試驗
  24. 標籤檢查和試驗
  25. 輻射試驗
  26. 發熱試驗
  27. SELV測試
  28. TNV測試
  29. 限流電路試驗
  30. 過載試驗
  31. 手動裝置試驗
  32. 電池防爆試驗
  33. 溢出試驗
  34. 可燃實驗
  35. 防火試驗
  36. 黏合劑試驗
  37. 維卡試驗
  38. 防水試驗
低電壓測試項目(LVD)
Input test功率測試Heating test溫升測試Humidity test濕度測試Glow-wire test灼熱絲試驗態測試Over Load test過載測試Leakage current measurements漏電流測試Electric Strength test耐壓測試Earth continuity test接地電阻測試Cord anchorage test電源線拉力測試Stability test穩定性測試Plug torque test插頭扭矩測試Impact test衝擊測試Capacitor discharge test at plug插頭放電測試Fault conditions test元器件破壞測試Working voltage measurement工作電壓測試Motor lock-rotor test馬達堵轉測試Low and high temperature test高低溫測試Tumbling test 滾筒跌落測試Insulation resistance test絕緣電阻測試Ball pressure test球壓測試Screw Torque test螺絲扭力測試Needle flame test針焰試驗
  1. 認證標誌
CE認證標誌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誌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適用範圍
CPR法規將適用於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築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築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溫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築產品製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築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築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築產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歐盟CE認證CPR法規對中國的影響
新法規意味著無論對於製造商,還是貿易商、進口商、分銷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將會更為嚴格。這對進一步規範歐盟市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中國是建材大國,歐盟是我國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法規的生效,將對中國出口歐盟的近百億美元建材產品迎來新挑戰。檢驗檢疫部門:國內應該應積極應對

標誌意義

歐巿自1990年開始實施玩具產品CE標誌後,在實行上已有嚴格的趨勢,但國內玩具廠商在產品或包裝上印製CE標誌時,並未完全根據有關大小規定製作,本會在此將籲請國內廠商注意玩具上CE標誌、商品名稱、商標、歐巿代理人及進囗商的地址,必須以明顯的、易讀的樣式,粘貼或印製於玩具本體或其它包裝上,若玩具體積太小,或系小零件組成的玩具,可將有關資料印在玩具包裝上或型錄上,歐巿對於CE標誌的大小,有包裝的規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長度合計不得超過12mm,CE 字體的寬度,應不少於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CE認證CE認證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圖外圍半徑為10mm
內圍橫柱至少要有外圍半徑之80%(10×0.8=8mm)
圖為高度2公分的CE標示範例,標示之內容應包括
以當地市場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項。製造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囗商名稱、商標及地址。合乎規定之CE。
CE標誌的意義在於:表示加貼CE標誌的產品已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符合歐盟有關指令規定,並以此作為該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誌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誌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誌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誌規定的,將被限製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CE標誌不是一個質量標誌,它是一個代表該產品已符合歐洲的安全/健康/環保/衛生等系列的標準及指令的標記. 在歐盟銷售的所有產品都要強制性打上CE標誌.

認證優勢

CE認證,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範,簡化了貿易程序。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歐洲自由貿易區必須進行CE認證,在產品上加貼CE標誌。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洲貿易自由區國家市場的通行證。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達到了歐盟指令規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程度;貼有CE標誌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
風險
●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
●被市場監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被同行出於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
優勢
●歐盟的法律、法規和協調標準不僅數量多,而且內容十分複雜,因此取得歐盟指定機構幫助是一個既省時、省力,又可減少風險的明智之舉;
●獲得由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可以最大程度地獲取消費者和市場監督機構的信任;
●能有效地預防那些不負責任的指控情況的出現;
●在面臨訴訟的情況下,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證據;
●一旦遭到歐盟國家的處罰,認證機構將與企業共同承擔風險,因此降低了企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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